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环办﹝2014﹞25号),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
2020年发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明确了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建设原则、规模、建设内容等。此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以及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应设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其他园区可参照。
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